
几个月没缴纳个税,当时的单位已注销,能否申请办理居转户?
特殊情况考量
若出现异地重复缴纳社保的情况,由于劳动者在同一时间通常仅能与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种行为违背了劳动法中关于重复用工的规定,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居转户社保缴纳规范 。例如,若申请人在上海工作并缴纳社保的同时,在异地也存在社保缴纳记录,这将导致重复缴纳期间的社保时长不会被计入有效累计年限,极有可能致使居转户申请无法通过 。
个税缴纳方面同样如此,上海落户审核要求个税缴纳单位需与实际工作单位一致,且纳税情况应与社保缴纳情况合理对应 。若出现异地重复申报个税的情况,如小李在上海工作,工资由上海公司发放并申报个税,但同时在外地某公司也有个税申报记录,这会使审核部门难以判断其收入来源及工作关系的真实性 。在实际审核中,审核人员会通过税务系统对个税申报记录进行详细比对,一旦发现此类异常,会要求申请人做出解释 。若小李无法给出合理且符合事实的解释,如因兼职等原因导致外地有合理的个税申报,同时能提供相应的兼职合同、收入明细等证明材料,其落户申请大概率无法通过 。因为这种异地重复个税申报情况,极易让人质疑其纳税的规范性以及工作关系的稳定性,不符合上海落户政策对人才质量及诚信的考量标准 。
然而,本市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实行人才派遣的,属于特殊情况 。在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可由实际用工的事业单位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除上述事业单位的特殊人才派遣情况外,一般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若想通过居转户政策办理落户,需满足一系列严苛条件 。首先,劳务派遣公司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资质证明,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注册资本(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且要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其次,员工的劳动合同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而非实际用工单位 。再者,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应存在有效的劳务派遣协议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经历才会被认定为有效的居转户积累年限 。此外,在社保与个税缴纳方面,同样需满足居转户的一般性要求,即社保缴纳基数需符合对应居转户途径的标准(如 “7 年居住证 + 7 年社保个税 + 中级职称” 路径,最近 4 年内累计 36 个月及申报当月社保基数需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1.3 倍及以上等),并且社保与个税缴纳单位需与劳动关系建立单位一致,缴纳金额需合理匹配,不得存在异地重复缴纳等违规情况 。 总之,劳务派遣人员申请居转户难度较大,需仔细对照政策要求,确保自身用工形式及各项条件均符合规定,才能提升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